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11983********,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登封市卢店镇金桂园小区附近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民族路由西向东行驶约20米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0.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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