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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曹某丙、李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7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10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3年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温岭市大溪镇东桥村普轩特泵业有限公司三楼仓库,以从仓库旁的窗口往外扔物的方式,窃得置于仓库里的两袋重71.1千克废紫铜线(价值人民币1706元)、1536个M10*8铜螺丝(价值人民币1106元)、177个M13*10平六角铜螺丝(价值人民币243元)与100个M10*1的放气阀(不锈钢螺丝,价值人民币350元)。随后被告人曹某甲离开公司去搬赃物被菜农发现。经价格认定,被窃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3405元。

2019年1月13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甲向温岭市大溪镇东桥村普轩特泵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投案。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将被告人曹某甲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赃物已追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曾因盗窃多次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具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卫荣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贰册,提讯证壹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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