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乡**村**区**号。2018年7月因盗窃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2月因殴打他人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11月因酒驾被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8月因酒驾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02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冀T6****号小型客车,沿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04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铁桥北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张某甲驾驶的冀T2****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勘查事故现后,民警即带曹某某到衡水市哈院抽血,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检测,2019年10月09日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衡公物鉴(毒)检字【2019】2841号检验报告显示:从所送曹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5.54mg/100mL。此事故经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现场勘查及认定:曹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车辆信息查询,办案说明等;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查获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俊芝
检察官助理:秦子萌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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