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曹某某 ,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黑色小型轿车从深州市**公租房门口**饭店出发,将其朋友送至长江路与永平大街后返回,在深州市恒诚路顾家家居西侧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05mg/100ml。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主动到深州市巡特警大队投案。
2020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黑色小型轿车在深州市贸易城**KTV出发,沿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庄道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血液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毕会彩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深州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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