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府**号楼**室内。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陈亚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6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6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台市**路**府小区时,与人发生纠纷,后被东台市公安局处警民警当场抓获。经抽血检验,曹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及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盐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丽娟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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