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69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64********,汉族,出生地为河南省许昌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因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25日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6日止,现在越某某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门口的立交桥底,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李某某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交易后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现场从被告人曹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400元及4小包毒品海洛因 (称重共0.25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购毒人员李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毒品海洛因(称重0.06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告人曹某某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4张。
3.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
4.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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