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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03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02时39分,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惠泽大道路段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东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7.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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