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红色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寿光市管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稻田镇慈伦鸡场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发现曹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即带其到寿光市稻田中心医院抽取血样两份。经检验,被告人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