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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单县**镇**村**庄**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8日14时58分,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鲁******号白色宝骏牌汽车行至单县**路**号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锋、陈丹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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