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东营**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东营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4月8日因犯贪污罪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违法所得吉利轿车一辆,退还东营市畜牧兽医工作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3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2时11分许,曹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从曹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世通
检察官助理:祝凤影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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