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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鲁******轿车,沿台头镇北五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广饶县西水村兴源商务小区时,被跟随其后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于次日0时59分带其到寿光市第四人民医院取血检验。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伟利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村**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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