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住文峰乡**村**小组**号。2019年2月1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K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寻某某文峰乡**村出发往寻某某文峰乡政府方向行驶。当日16时04分许,途经寻某某江东庙路寻某某文峰乡政府门口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曹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曹某某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简项详细及身份证明、赣BK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潘某某、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玉盘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寻某某文峰乡**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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