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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客车行驶至肥东县**镇**路**路交叉口向西50米处倒车时,未确保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后方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曹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月22日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90.7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表、驾驶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席庆堂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3册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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