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巷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苏******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镇**巷村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高某甲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处警民警提取被告人曹某某血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撞毁的车辆照片等物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绘制的现场图、勘查笔录及车辆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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