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号,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45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丘市新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某某小区东门口处时,与从中间护栏处转向的孙某某驾驶的沪******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曹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送检的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个;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振军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光盘一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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