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96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4********,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江油市**花园**期**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江油市河西大桥方向往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李白大道南二段恒大假日酒店路口时,与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曹某某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8mg/100ml。案发后曹某某赔偿了修理费22170元和医疗费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辉俊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十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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