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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19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室,住昆明市官渡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持“A2E”驾驶证,酒后驾驶云A****S号“宝来”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立交桥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18mg/l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样登记表、车辆信息表等;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阮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曹某某现场指认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其所驾驶车辆、抽血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院印) 

                                  2021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84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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