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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7月2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大渡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盛北区北门处时,与同向行驶至此处的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5.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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