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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家园**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渝AS****号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北路一路口往青木关300米处时,与赖某某驾驶的渝D8****号重型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陈家桥医院将曹某某抓获归案。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驾驶车辆时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64.4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资料、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赖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770****、1592296****;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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