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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F7****轻型普通货车,由重庆市开州区**镇**村至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人民政府,曹某某向工作人员周某某反映情况后,驾驶货车搭载母亲离开。他人报警后,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郭家大队民警于同日16时许在重庆市开州区郭温路2公里300米路段,将在道路上驾驶渝F7****轻型普通货车的曹某某查获。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4mg/100mL。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查获现场及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兰

                                  

                                  2020 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8996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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