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8〕59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房产中介,住苏州市虎丘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苏州市虎丘区**苑**幢**室)。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抢劫罪于1995年7月17日被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C****的小型面包车从**花园出发沿**路、**路行驶至**二村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个人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华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石飞
代理检察员:周永俊
2018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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