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21200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号两轮摩托车违规搭乘邓某某、张某某前往垭口荷花池。当车行驶至米易县撒莲镇垭口村4社社道时,引发将行人王某某挂倒致伤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9.7mg/100ml。经依法提取人体血样送检,并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检材检见血液酒精含量,其含量为110.7mg/100ml。经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规搭载他人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正富
检察官助理:陈楠茜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居住于米易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68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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