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现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曾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10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往黄石镇方向行驶,途经荔城区黄石镇高速路口附近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刑事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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