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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73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0********,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镇**社区**片***组***号,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房。因吸食毒品,2011年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小型轿车从长沙市芙蓉区荷晏小区出发,途经德政街、东郡路、马王堆路、人民路、万家丽高架、湘府路高架、湘府路,在红星市场转了2个小时之后,继续驾驶湘AH26D2小型轿车从红星市场出发,途经湘府路、湘府路高架、万家丽高架、人民路、马王堆路、东郡路,于2020年2月5日0时许回到荷晏小区时与他人发生纠纷,群众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曹某某带至湖南省旺旺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曹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等书证;2、查获视频光盘;3、鉴定意见;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车行驶在城市快速路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560847****

2.​ 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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