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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居住地:衡东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4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在本县洣水镇沿衡岳路自南往北行驶,行至衡岳路与先锋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对曹某某现场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189.3mg/100ml,随即将曹某某送衡东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测定为16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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