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牌号湘******,未投保,逾期未检验)沿益阳市赫山区“进港”公路由兰溪镇往益阳市区方向行驶,行至“进港”公路“光头批发部”门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2.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未投保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娉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72196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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