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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X048线由翻江往棋梓方向行驶,途径湘乡市棋梓镇拓木村地段时,与付某某驾驶的湘A*****小客车发生刮擦,造成被告人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湘乡市公安局依法提取了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液,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26mg/lOOml。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燕辉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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