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广水市**街道办事处**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街道办事处**村**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1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号蓝色飞度牌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从本市**办事处**大道小吃一条街出发回家。至1月2日2时30分许,处于发动状态的鄂A*****号小车及在车上睡觉的被告人曹某某被他人在印台路与建设二路交叉临时红绿灯路段的路边田地里发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16mg/100ml。随后民警陪同被告人曹某某到广水市中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送往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从其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9.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执法记录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焕环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2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六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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