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8********,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某某,住湖北省云某某**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63.29毫克/100毫升)驾驶鄂K****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云某某**路段与李某某驾驶的鄂K****警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擦后,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于20时15分行驶至**路与**路交汇处,又与刘某某驾驶的鄂K****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曹某某车上乘坐人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9年10月18日,经云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上述两起交通事故中,曹某某均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5日,曹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晏某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6.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26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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