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0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到龙华汽车站附近的一家**跟朋友余某某等人一起喝酒,后又到龙华**酒吧喝酒,喝到凌晨4点多,被告人曹某某让老婆发了个定位,叫了代驾,代驾开了不到100米,被告人曹某某和代驾吵了起来,被告人曹某某就让代驾走了,被告人曹某某自己驾驶豫SU9****号牌小型汽车,按导航走,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车辆到龙岗区园山街道南坪快速往坪山方向距离碧岭隧道还有2公里路段(快速路)时,太困就停车在路边睡觉。于2020年6月8日7时19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发现豫SU9****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曹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勇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2*******,担保人张某某,联系电话为137*******。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3、随案移送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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