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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12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84********,高中文化程度,深圳**地产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深圳市龙华区**路**号**栋**房,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封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贺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14时36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路北**路口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宋某某驾驶的粤BD****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某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某立即报警,曹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对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55mg/100ml。另查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曹某某给付宋某某赔偿款人民币一万元,宋某某对曹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110交通报警接警记录卡、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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