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毕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9C****号小型面包车上道路行驶,当日20时20分许行驶至武义县永武线15公里80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随后民警将曹某某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后经检验,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保单复印件等;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4.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检察官助理:王国富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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