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镇**村**组,1992年犯盗窃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因赌博被治安处罚;1999年 4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9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10月30日因赌博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非公职人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宜阳县公安局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和朋友在宜阳县陶瓷厂附近吃饭喝酒,期间曹某某喝了四两白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黑色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从宜阳县陶瓷厂出发,沿红旗路有东向西往高桥村行驶。晚21时04分,行驶至宜阳县县委党校附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向北左转弯的豫C0****号白色轿车发生碰撞,致曹某某本人受伤,两车损坏,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阳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宜阳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书证;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3、宜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4、宜阳县人民医院血样采集表;
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曹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寒
杨花平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宜阳县**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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