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京Q1T1A9号越野车(上乘坐曾某某)沿迁安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路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曹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5.1mg/100ml;后于2019年12月20日18时,在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了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玮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迁安市**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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