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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大街**区**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单元**室,个体经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冀 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仓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通街东200米处时发现民警查酒驾,曹某某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笔录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杜红岩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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