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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号,住本村。20123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3时58分,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马山线马房西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京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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