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7********,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1年10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38分,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涞源县百泉路与广平大街交叉口西5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曹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0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涞源县**街**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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