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汨罗市十古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武广高铁桥路段时,与被害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女式摩托车沿十古公路往南左转弯时相撞,造成曹某某、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被汨罗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2019年10月10日,曹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16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鉴定意见:岳平安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620、621号;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萍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0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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