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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2****小型轿车沿丰县大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县大庆路与支农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结果为:164.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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