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哈垦检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第十三师**场**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新LJ****号起亚牌小轿车在第十三师哈密垦区红星二场**大厦**超市门前倒车时,将新L9****的摩托车撞到,摩托车主报警后,哈密垦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到达现场,曹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曹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山江·艾里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6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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