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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广州市天河区******街,2016年7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行政处罚。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3时14分,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粤A6****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科韵路出新港东路北119米时,见交警设卡查车,遂下车逃跑,后被抓获。经检验,被告人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欣霞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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