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4306021970********,户籍所在地岳阳市云溪区,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和朋友在本市洞庭大桥下的网网有鱼吃晚饭时喝了一杯白酒和一瓶啤酒。晚上23时许,曹某某驾驶湘******小车途经本市区求索路与学院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结果为186mg/lOOml。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90.1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5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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