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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83********,汉族,本科文化,山西**贸易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号楼**单元**(户籍住址:太原市**里**号**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晋A****U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沿**城**门前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门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莎莎

检察官助理巨丽丽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3459****;

2.案卷材料壹册,散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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