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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22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城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路口附近时,发现前方路口人多,就掉头沿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工业路后,沿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22时52分许,在行驶至东明县玉成中学门口附近时,被随后追赶的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9mg/100ml。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查获视频;4.证人崔某某证言;5.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街道办事处**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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