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住安丘市**镇镇**汽修厂南100米**门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甲醉酒驾驶号牌为冀******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安丘市景芝镇平安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镇**街**街交叉路口东50米路段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证人曹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玉敏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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