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7********,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张大庄**饭店饮酒后,驾驶蒙A**号北京牌小型汽车,沿**公路行驶至梅厂镇**村,后又沿武清外环线、杨六公路等道路行驶至武清区**街**园,撞击院内电动升降杆并与张某某发生事故,致张某某受伤,后经他人报警,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康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成
检察官助理 沈士雯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
**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卷移送:取保材料1份,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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