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区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6时许,曹某某酒后驾驶白色蒙E*****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满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佳晟酒店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关某某驾驶的黑色黑C*****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曹某某所驾车辆失控,与停放在信逸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门前的白色蒙E*****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灰色蒙E*****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灰色沪C*****号“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五辆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3.5mg/100ml。到案后,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
2.书证:接处警、受立案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道路事故认定书等;
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关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曹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骏博[2019]毒司鉴字**号;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曹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情节,系坦白;同时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立华
检察官助理 邢 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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