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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组,现住江苏省苏州**商城**公寓****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凌晨0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2****小型轿车,从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世贸运河城小何烧烤店出发,沿太湖西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盘蠡路,当行驶至水香六村小区门口时,与被害人李某某所驾牌号为苏E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曹某某负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mg/100ml;苏E3****车损价值人民币600元,苏E2****车损价值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等;

2.证人王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视听资料:抓获并提取被告人曹某某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0514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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