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76********,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县(以下简称金平县),现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18时30分,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寨乡卫生院门口路段处时,与侯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被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曹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59.85㎎/100ml血。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金平县**乡**村委会**村,联系方式1515493****;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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