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1月4日4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F****3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京沪高速公路**处,与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J****8江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曹某某负全部责任。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0mg/100ml。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从重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王菲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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